人民网南昌12月13日电(记者 秦海峰)今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并确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在全国率先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市、县两级建立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制度。
《条例》包括总则、旅游者的权利、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监督管理、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章节,共54条。《条例》内容紧扣五个方面的旅游环境治理,实现对旅游者权益的有效保障。
《条例》明确了旅行社、景区、宾馆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场所等涉旅行业的服务标准规范,尤其是对网络经营、研学旅行、自助旅游、旅游民宿等旅游新业态明确了标准规范,着力提升旅游全链条服务窗口的服务水准。
《条例》明确了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民宿、家庭旅馆、旅游餐饮、乡村旅游点等的卫生治理,着力提升旅游活动场所的卫生水平,保障游客旅游过程中的卫生健康。
《条例》明确了旅游设施安全、旅游活动安全、旅游消防安全、游客隐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等标准规范,着力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条例》针对旅游市场中可能存在的虚假宣传、低价组团、强行购物、欺骗消费、临时变更线路等顽疾,明确了相关制度规定,堵住漏洞、维护权益,着力营造和谐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条例》在全国率先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市、县两级建立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制度,指定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明确在重要旅游景区及游客集散地,设立旅游法庭、警务室及旅游调解委员会等旅游争议调解机构,着力实现旅游者权益保护和旅游矛盾纠纷化解便捷化、高效化,提升游客满意度。
《条例》除了紧扣旅游环境治理保障旅游者权益,对治理机制和治理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在旅游环境治理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