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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取消等级3年内不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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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取消等级3年内不得再

 

 

中新网12月27日电 据文化和旅游部网站消息,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办法》提到,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三)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

(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五)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六)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七)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八)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九)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十)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办法》明确,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识、标牌样式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的等级标识、标牌样式,自行制作简洁醒目、庄重大方、具有自身特点的等级标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等级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等级标识、标牌。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

《办法》提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