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著名乒乓运动员张某传播女演员隐私视频事件引起了很大轰动,很快关注点开始十分涣散的走向各个层次,恶俗的有之、“粉丝护主”的有之、乘机刷流量的更是不少,也不怪最后中央政法委长安剑需要给大家汇聚一下焦点:查清有无违法犯罪、查清有无造谣诽谤、查清有无浑水摸鱼。
当把关注点聚焦到有无违法犯罪上时,绝大多数人都把视线放在张某是否确实涉赌之上,而这一点在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并无过多可以讨论的空间。反而,从爆料人爆出借款合同,以及其所谓的司法材料中存在的直接引用内容来看,作为证人的张某明确表达了在交往期间曾拍摄过私密视频和照片,自己也曾给债主看过上述视频中的一段。报料人如此硬刚的态度和贴出借条的行为,使我们站在推定这两段话确为司法判决书中的原文的视角,来看看在私密视频这一问题上,张某是否存在违反犯罪的可能性。
我们可以将张某的行为拆分成两部分看:能不能拍、能不能传给别人。
“能不能拍”这个问题构成了整个事件的基础,很多网友都在斥责张某拍摄隐私视频的行为。然而,无论是《民法典》第1033条(侵犯他人隐私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偷拍散布他人隐私行为),都将违法的前提限定在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上。因此,只要双方合意,没有强迫或者偷拍的情形,直接对双方自愿的拍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负面评价是不恰当的。这一点,在当年的香港艳照门事件中就有所体现,陈某不仅不被认定有罪还被视为被害者,正是基于这一理由。
因此,问题的核心自然落到了“能不能传给别人”上,而“传播”“提供”行为恰恰是法律最为关注的要点所在。统合一下法律上的各个条文,我们发现“传播”“提供”行为能够入刑的主要有以下可能罪名: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涉及侵犯个人信息罪。
张继科(资料图)
根据《刑法》第367条第1款:“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然而这一定义显然没能够定量化,不同理念的人士对待淫秽与否的包容度显然无法统一标准。我们更多的还是通过类似客观证明主观、结果证明目的的形式,来论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