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1.1万平方米的土地,沉寂26年撂荒闲置、无法开发;一次被指乌龙的拍卖,让案件涉事人从意气风发走到两鬓斑白;9份执行裁定书前后更改背后,三家公司纠纷难断,司法、行政部门各执己见。
近年来,寸土寸金的深圳一直在推动盘活闲置土地。然而,一块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珠光路与沿河路交叉口东北侧的土地,若从1994年的出让时间算起,已经闲置了近30年之久。2010年,这宗编号为T402-0014的地块还曾出现在国土部核查通报的全国闲置土地黑名单中。
《华夏时报》记者通过多方采访获悉,这块地一直未开发,主要是涉及几家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以及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益的矛盾、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纷争,而起因则是26年前法院一次错误的拍卖。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件事情最根本的原因是1997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该宗土地权益进行拍卖时,未能向国土部门查清这宗地的权属情况,导致了一次错误拍卖,并且在案外人主张权益后法院也没能及时为错误的拍卖行为承担责任,解决争议,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执行裁定。
4月7日,《华夏时报》记者实地调查发现,这一地块如今黄土裸露且杂草丛生,因多年闲置已变成暴露在闹市之中的“野生”停车场。放眼望去,周边既有多年的商铺和居民楼,也有已开发完毕的新楼盘,还有处在热火朝天施工状态的工地。与周围车水马龙的繁华相比,这宗26年撂荒闲置的土地俨然成为城市中心的一块“疮疤”。
揭秘闲置疑云
事件的起因源于1994年,原本,项目地块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出让给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圳宝公司”)和深圳中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公司”),两家公司分别占该项目地块45%(自用)和55%(可进入市场)的土地使用权益。
中建公司因自身原因选择退出该地块项目的权益,随后,圳宝公司又与深圳市雪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雪纳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1997年7月,圳宝公司、中建公司、雪纳公司三方达成协议并和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原合同第一补充协议,约定雪纳公司承接中建公司在这宗地内的权益。
但圳宝公司卷入一宗合同纠纷案,作为第三人被诉讼法庭,因无力承担被法院判决偿还的185万多元款项,在1997年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这宗地房地产100%的开发权益拍卖,以清偿债务。
1997年11月,深圳市锦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银公司”)经司法拍卖以约612万元竞拍到了这一地块的开发权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土部门的相关文件,圳宝公司拥有该地块45%产权,另外55%产权归属于雪纳公司。在1997年该宗土地被进行拍卖前,法院仅只评估涉案土地55%的价值,圳宝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拍卖后没有依法启动评估复议程序。“法院评估了地块55%部分价值,却拍卖整块地,且这 55%的权益并不属于圳宝公司。”原圳宝公司总经理吴中平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拍卖时的评估报告显示,圳宝名下45%的权益没有评估,价值为0。另外,圳宝公司仅欠债180多万元,法院却超标的拍卖该地块,拍卖款600多万元,而且至今法院并未把多出的款项给圳宝。
对于1997年的拍卖,雪纳公司董事长陈永益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的拍卖未到行政部门查实权属情况,也没有通知国土委,雪纳公司并不欠钱,法院却把属于雪纳公司的55%也一起拍卖了,评估的也是这55%;拍卖的还是开发权益,并非土地使用权。”
对于法院对“开发权益”进行拍卖,吴中平也表示:“土地只有使用权,有史以来也没听说过拍卖开发权益,但这么多年里,法院却从来未对此做出过解释。”
付建向本报记者表示:“拍卖土地的开发权益要注意与土地使用权的协调和衔接,不能在权益不明晰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拍卖。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实践中,土地开发权益与土地使用权通常是不分开的。”
因此,拥有T402-0014地块55%土地权益的雪纳公司向深圳市中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随后,深圳市中院在2004年立案并对T402-0014地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
直至2011年7月,法院才有了第一次裁定。深圳市中院在(2010)深中法执监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中首次承认1997年的拍卖是拍错了:“本院将T402-0014地块100%的权益认定是圳宝公司所有,属于对案涉地块的权属没有查清,将其全部作为圳宝公司的财产予以拍卖亦是错误的,该拍卖裁定违法,应予撤销。雪纳公司对本案的异议请求部分理由成立。”
随后,锦银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复议,深圳市中院于2013年7月又下达(2012)深中法执外异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表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因此当然认定该55%产权归圳宝公司享有即圳宝公司享有了涉案地块100%的产权”“本院只能处分圳宝公司在涉案地块中的45%的权益”,并中止这宗地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55%权益的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深圳中院两次裁定承认拍卖错误的情况下,却未对认定拍卖合法有效的裁定进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