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买到的法拍房,到底是“捡漏”还是“买了个寂寞”?
最近,刚入住法拍房的上海这对朱姓父子以亲身经历告诉你:整!整!10年!一个28岁小伙熬成了38岁的单身汉,才终于搬进了法拍房...
买下“法拍房”当婚房
10年入住不了成“闹心房”
2013年春天,28岁的朱先生是上海一家公司的职员,父母曾是20世纪70年代返城的知青,一家三口蜗居在一间只有12平方米的小屋内生活。
眼见儿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朱先生的父母四处打听,想为儿子选一套房子。
经中介介绍,朱先生看中了一套法拍房,想买下作为婚房。但因为房子上贴着法院封条进不去,就看了同小区同户型的房子。在签订委托代理拍卖的格式合同时,
朱某的父亲朱某安还特意写上一行字:“自该房产证拿到后三个月内交房”。
2013年4月9日,朱某通过浦东新区法院司法竞拍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同年9月25日拿到房产证。
可当一家人兴冲冲地去看房时,却发现原来的房主孙某竟然还没搬出。
网友评论
朱先生估计也没想到,当他拍下“法拍房”的那一刻,命运的齿轮开始转动,他为了这套“法拍房”将耗费10年的光阴。
代理公司敷衍
原来的房主孙某表示:自己正在和别人打官司,还没结束法院就把房子拍卖了,所以坚决不肯搬出。而代理拍卖的公司态度也十分敷衍。
浦东法院:
买受人须自行负责清场事宜
无奈之下,朱先生只好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浦东法院认为,拍卖须知所附的“特别规定”已载明“标的以现状拍卖,有人占据使用。委托人和拍卖人不负责清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清场事宜”,遂拒绝了朱先生的强制执行申请。
嘉定法院:
应向原拍卖法院(即浦东法院)申请交付房屋
2014年4月,朱先生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向房屋所在地嘉定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迁出该房屋。
嘉定法院一审认为,朱先生系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该房屋,应向原拍卖法院即浦东法院申请交付房屋,对起诉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