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 ,王某与戴某经媒人介绍相识。2022年9月 ,双方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婚书约定男方支付女方聘金礼219,999元,当日,王某向戴某支付100,000元聘金。订婚当天,王某将戴某接回家中共同生活了三天,后双方一同乘车去泉州工作,但到泉州后双方未再同居,又因婚姻及生育观念不同感情破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生育子女,王某遂将戴某诉致法院,要求对方全额返还彩礼。
王某退婚要求对方全额返还彩礼 网络图/图文无关
裁判理由及结果
长汀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双方从相识到订婚仅两个月,彼此双方缺乏深入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且戴某表示同意退婚并返还部分彩礼,故对王某关于返还彩礼之诉请,予以支持,但返还数额应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并结合本地风俗酌情确定。考虑双方确已按当地农村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宴请亲朋好友,并同居三天,现退婚势必对戴某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及本地风俗习惯,法院酌定判决戴某返还彩礼80,0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男女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财物或者金钱,是一种以将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情形(即: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返还数额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未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原因或过错、是否按习俗置办酒席、是否怀孕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