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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月10日不能复工,需再次延期应做何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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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月10日不能复工,需再次延期应做何准备?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疫工作进入攻坚战时期,在国务院下发《关于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后,各地也纷纷出台延期复工的配套政策。

假如2月10日不能复工,需再次延期应做何准备?

 

根据现有政策及疫情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存在再次延迟复工的可能性,分析如下:

一、现有政策不排除再次复工延期的可能

假如2月10日不能复工,需再次延期应做何准备?

 

各省市出台延期复工的通知,多数表述为:“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正月十六日)”。政策立场鲜明,支持防疫工作,避免人流集聚,遏制病毒传染。简洁的表述中,并未使用绝对化用语,而采用的是“不早于”字眼。所以,如果一旦疫情防控未达到理想状态,很可能会再次延迟复工,而彼时新出台的政策也不会与现行政策相悖。

二.部分政策显露迹象

1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发布通知,表示全市各类企业和建设工程暂时延期复工,何时复工等待新的通知,即视情况的无限期延迟复工;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的鄂托克前旗(自治县)和西安市同出一辙;1月29日,湖北省表明全省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13日24时复工(正月二十日)。已有先例,所以其他省市再次延迟复工期限的政策出台具有可行性。

三、疫情形势严峻,进入攻坚期

假如2月10日不能复工,需再次延期应做何准备?

 

据公开信息可知,新型冠状病毒虽得到遏制,全局可控,但是疫情仍相对严峻,尤其在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WHO新闻发布会表示:新型肺炎疫情被评为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客观情况使再次推迟复工期限成为可能。


澜亭律师意见

一、理论上存有两种延迟复工的情形

一种是在本次复工延期届满前,政府下发新的通知,再次延迟复工,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们根据现有信息,推测可能会延期至2月16日(正月二十三日),也就是说延期一个星期的可能性比较大。

另一种是现有政策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各企业已经复工,然而疫情突然恶化,政府再次采取紧急措施,另外下发“停工、停课”通知。目前来看,后一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小,本文不予分析。

若后续出台前一种情形下的相关政策,企业将会面临更多棘手的现实用工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能安排带薪年休假以及相应工资发放标准,员工退改签票的损失,已经开工是否还需停工……

下文将提供一些应急措施,希望有所帮助。

二、安排调休、年休假和相应工资发放问题

近期,随着各地人社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认定也出现了分歧,如上海市认为该期间属于休息日,若企业此时安排员工工作,后续应进行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广东省近日下发通知,该期间认定为防疫时期的“停工、停产、停课”,并不属于休息日。

浙江省1月26日下发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内容认为企业可以和员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带薪年休假。因为休息日和年休假是不能冲抵的,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浙江省的观点应该同广东省相似。所以,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和员工相协商,可以安排带薪年休假。但是,此时要注意两个问题:1.安排带薪年休假要注意该期间原本存在的休息日(标准工时制中的周六日)2.若再次推迟复工期限,年休假不够,该如何操作。当后续年休假不够时,有些企业会想当然让员工自行请事假规避工资发放,这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停工,停产”非企业本意,但这属于特殊时期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企业有服从并配合的社会义务,不能逃避。我们认为采取提前调休,后续通过上班补足的方式,对劳资双方更加公平。

而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前款,以及《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所以,若延迟复工的期限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仍需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但是,企业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尽可能避免人工损失。如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网易等大型互联网公司,均为预防再次推迟复工期限,选择先令员工按期返回工作城市,在家办公至2月末。如果不便于在家办公的岗位,企业可以和员工协商调整期间工资报酬。当然,若企业事先规划完备薪酬体系,预设不可抗力、政策原因等意外情况期间的薪酬发放机制,此时便可事半功倍。

三、员工退改签机票的损失

当企业向员工下达返岗命令,要求员工2月9日24时前返回工作地点等待出勤通知,结果新的政策再次推迟了复工期限,员工退改签机票的损失可否主张由企业承担?

企业基于已知的政府公开信息作出的内部管理措施,虽然可能间接造成员工财产损失,但是这结果不能全然归责于企业,因为企业对政府已下发的行政指令有合理信赖利益。如之前民航局和国铁局发布的通知,免除因疫情管控而致使出行计划取消的机票、车票退改签费用。若政府再次推迟复工期限,那么该项费用很可能也会被免除。当然,如果相关部门未作出回应,该项损失可由企业和员工协商承担。

但是,如果企业下发通知不当,很可能要承担员工出行费用以及其他各项损失。企业下发返岗通知内容中,不得明示或暗示员工早于政府公开政策的复工期限出勤,或是指令员工在复工期限前出差。但是可以和员工协商返回工作地点所在城市的时间,确保能按时出勤。

四、已经开工的企业是否还需停工

有些企业春节期间加班,在政府下发推迟复工期限通知时已经开工。该类企业无需根据该通知直接停工,但是若政府或其他部门另下通知,则予以配合。

政府下发的是推迟复工期限通知,而非停工期限通知,根据字面意思理解,文件下发前,已经开工的企业确实也不在调控范围内。而且,政府下发延期复工通知,是由于考虑返岗潮过程中密集的人流量会极大增加病毒广泛传播的可能性。已经开工且定点上班的企业自成一个生活圈,人员流动有限,大概率不会出现广泛传播的可能。但是,根据实践经验,开工企业可能需要签订相关风险承诺书,传染病防控保证书,若所属员工出现病症,需负相应责任。

五、如何向可能需要隔离的员工发放工资

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中,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企业对防疫期处于医学隔离观察的员工正常支付工资。但是该类文件并未规定如何对自我隔离或企业要求隔离的员工发放工资。实践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下文略作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企业要求员工在家办公。而部分员工防疫期间曾前往过湖北省等疫情高危区,虽然未出现染病症状,但其依据国内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向企业申请在家自我隔离,拒绝办公;或企业要求其自我隔离,无需办公。我们认为此时处于特殊时期,是政府采取强制“停工、停业”期间,所以企业仍应按相关政策法规向该员工发放正常工资。

第二种情况,若政府未推迟复工期限,2月10日始,上述情况的员工,申请在家自我隔离,或经企业要求隔离。我们认为已经脱离政府强制“停工、停业”期间,该情况与员工申请病假的医疗期类似,企业应按照医疗期相关规定向其发放工资。

虽然再次推迟复工期限是小概率事件,但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是法律风险管控的必然要求。防疫工作需要我们众志成城,通力合作,希望澜亭所的建议能帮助您和您的企业在特殊时期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