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灾情信息报送责任主体要按照“三定”方案要求,明确相应的科(处)室负责灾情信息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要由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机构承担并指定专人负责,每个行政村(居委会)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负责报告灾情信息。
《通知》要求,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及时核实并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应急管理厅;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1小时内审核汇总上报,并及时续报灾害有关情况,严禁迟报、瞒报、漏报、误报和谎报。对于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在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通知》还规定了灾情信息报送渠道,工作台账制度,并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灾情会商,强化对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的会商研判,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调度会商工作机制。
《通知》要求,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灾情信息员队伍建设。要确定灾情信息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分级培训制度,依托现有灾害信息员数据库,进一步完善我省灾害信息员队伍有关要素信息,根据实际需要,为灾害信息员开展工作配置办公设备和防护装备。
来源:山东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