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所有人都是命运共同体,只有恪守诚信、主动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才是应有的正确姿势
法制日报3月18日消息,当下,新冠肺炎疫情已具备全球大流行特征。境外输入已经成为北京市疫情防控的主要风险,成为新确诊病例的主体。在15日举行的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副秘书长陈蓓表示,为防控境外疫情的扩散,自16日零时起,所有境外进京人员均应转送至集中观察点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隔离人员费用需要自理。虚报信息、隐瞒病情,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纳入信用体系(3月16日《北京青年报》)。
疫情是一面镜子,既能照出公民个体的担当作为,又能照出公民个体的诚信底色。在疫情防控期刻意虚报信息、隐瞒病情,不仅会加剧病毒的传播扩散,延误自身治疗,而且也会威胁社会公众安全,干扰战“疫”大局。这种害人又害己的行为,既有悖诚信,又涉嫌违法,对其予以失信惩戒,显然是防控疫情的题中之义。
有人认为,既然虚报信息、隐瞒病情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那么只要对直接责任人依法惩处即可,用不着再对其施以失信惩戒。毕竟,我国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对这种行为已有明确惩治规定,再对其辅以失信惩戒,不但有迷信失信惩戒威慑作用的倾向,也有把失信惩戒当成“箩筐”之嫌,不宜推而广之。
尽管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在诚信逻辑上却站不住脚。就信用的内涵而言,信用既包括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信用,也包括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间的管理信用。根据相关法律,个人有向防疫部门报告信息和自己病情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实际上是公民个体用自身信用背书,与防疫行政部门之间形成的一种契约,公民个体应恪守诚信,促进契约不折不扣履行。在疫情防控期虚假陈述信息或隐瞒自身病情,属于违背诚信不履行契约的典型表现。按照违约必担责的法治原则,公民个体违背了诚信原则导致契约不能履行,就应为此承担失信惩戒的责任。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对疫情防控期不如实陈述信息或隐瞒病情者施以失信惩戒,是符合失信惩戒的基本逻辑和原则的。
更为重要的是,失信惩戒是法律惩治不法行为的有益补充,对疫情防控期虚报信息或隐瞒病情者施以失信惩戒,无疑更有必要。众所周知,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法律都能包罗万象地予以严惩,当一些涉嫌违法的行为还够不上依法严惩的标准时,就不能单一地寄希望于通过法律手段来发挥威慑作用,还需要补充其他惩戒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让失信惩戒及时补位,就成了不可或缺的选择。
尽管失信惩戒的威慑效果不如法律制裁那般立竿见影,但这种惩戒所形成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效果,更能让被惩戒对象有如芒在背的切肤之痛。面对失信惩戒所带来的长久威慑,刻意在疫情防控期虚报信息或隐瞒病情者,惟有在从善与从恶之间作出理性选择,才是应对疫情的正确姿势。这对依法有效阻击疫情、凝聚相向而行的疫情防控磅礴动力,都大有裨益。
值得肯定的是,目前多地也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将疫情期间虚报信息或隐瞒病情的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畴。“祸莫大于无信”。疫情下,所有人都是命运共同体,只有恪守诚信、主动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才是应有的正确姿势。不顾社会公共安全、刻意虚报信息或隐瞒病情,是对诚信的亵渎和法律底线的挑战。因此,在对失信者依法惩治的同时,更有必要再辅以失信惩戒。这不仅是褒扬诚信的要求,也是全面打赢疫情阻击战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