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意见,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意见列出了首批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证明工作虽小,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从本质上说,是强基层、补短板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方向和目标。
疫情发生以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防控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突出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给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城社区全体社区工作者回信中高度评价了社区工作的重要性。可以说,不断加强和壮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是这次我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经验。
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次防疫工作也暴露出我国社区工作的一些问题。比如,依法治理能力不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滥权越权现象突出;群众基础不足,组织开展社区协商、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有限;治理手段粗放,精准化、精细化治理水平不高等。
为此,要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格局必须进一步强弱项、补短板,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虽然针对的是社区证明工作,但体现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必须坚守的两方面的核心价值,一是坚持依法治理原则。意见提出,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意见旨在努力通过证明事项改革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提升社区依法办事能力。
二是坚持以自治为基础。意见提出,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意见的这一表述凸显了自治的真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不能以行政命令代替民主协商,要给基层组织充分的自治空间,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治理目标。
这次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显示出了能力,也暴露出了问题,只有不断补齐短板和不足,提升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治理能力和水平,才能在未来我国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承担更大的责任,彰显更强的制度优势。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