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只要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营业利润免税
营业利润属于积极经营所得,是最普通、最普遍的所得税征税对象。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对企业从事跨国经营产生的利润如何在国家间划分征税权,做出了原则规定,即常设机构原则。另外,还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计算做出了规范。
企业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没有超过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在境外不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它的营业利润就可以免征境外国家(地区)的所得税。
2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减免税
税收协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规定的税率一般会低于东道国国内法的税率。东道国应当按不高于协定约定的税率征税。以俄罗斯为例,俄罗斯对利息所得的国内预提所得税率一般是20%,而依据中俄税收协定,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5% 。
3财产转让收益减免税
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财产(包括转让各类动产、不动产和权利等)转让产生的收益,通常应当对财产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净值后的所得征税,有税收协定的规定下,符合条件的可在境外享受所得免税待遇。
4境外所得饶让抵免
税收协定的饶让条款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按照东道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在居民国予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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