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为祖国未来开启法律之门,不断延伸儿童权益保护“边界”,对于亿万儿童来说,这是一份最有意义、也最有分量的节日礼物。
又到儿童节,这个属于亿万少年儿童的盛大节日。“六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寄语广大少年儿童,强调“刻苦学习知识,坚定理想信念,磨练坚强意志,锻炼强健体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时刻准备着”,并“向全国各族少年儿童致以节日的祝贺”。
今年的儿童节,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显得尤为特殊:疫情期间,中小学、幼儿园纷纷停课,孩子们宅在家里,度过了一个“最漫长”的假期。“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很多地方的孩子其实也刚刚开学,有的甚至还将继续闭关在家。在疫情仍未彻底驱散的背景下,这注定将是一个与以往不同的儿童节。
尽管这次的儿童节很“特殊”,作为成年人,我们依然要思考一个问题:我们能拿什么礼物给予你,亲爱的孩子?数十载风雨,诞生在这个国家、这个时代的儿童们,与上几代人相比,在物质生活方面,无疑有更大获得与满足,但在自身权益保护上,也依然有诸多待完善之处。只是,改变从未停止。
5月28日,民法典经表决通过,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5月29日,最高检等9部门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这些法律与制度的持续“修缮”,目的都是以牢固的“防火墙”,拱卫儿童权益的坚固堡垒,呵护他们健康成长。
儿童属于将来,也是这个社会的主人翁。但正是因为他们身体弱小,心智未成熟,所以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从10周岁降至8周岁,对于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需要监护人撑起一片天,避免合法权益“遭劫”;而8周岁至10周岁的儿童,则拥有了更多的民事权利,可以从事超市购物等民事活动,尽早融入社会轨道,获得社会尊重。
民法典还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些最新规定,与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规定一样,同样闪耀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光芒。
保护儿童权益,显然不能止步于民事权利。如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不时刺痛公众神经。“姗姗来迟”的惩罚,并不能减轻或消除未成年人的伤痛,搬掉“发现难”这块拦路石,才能关口前移、预防在前。
根据最高检等9部门下发的《意见》,在“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等9种情形下,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负有强制报告的职责。从被动处理,到主动报告,用制度的强制力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有利于推动儿童权益保护走下法条。
法律和制度,乃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强大基石。从《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宣言》等国际公约,到《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国内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制度,维护儿童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具体权利,都将为儿童夯实坚固的法治基础。
当法律与制度不断完善,接下来就需要充分激活这些制度,国家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儿童,尽力保证任何一个环节严丝合缝,令行禁止,无有止境。
少年强则中国强。为祖国未来开启法律之门,持续完善法律和制度,不断延伸儿童权益保护的“边界”,对于亿万儿童来说,这是一份最有意义、也最有分量的节日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