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违宪”
据台湾《中国时报》5月30日报道,15名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中有压倒性的14票认定通奸罪违反“宪法”保障性自主权及比例原则,称婚姻受“宪法”保障,但随着社会自由化、多元化及同性婚姻合法化,必须与时俱进重新定位及评价,况且禁止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是限制个人自主决定与何人发生性行为的自主权,属“宪法”基本权。大法官因此认定通奸罪“违宪”并立即失效,结果出炉后,因通奸罪入狱的5名受刑人立即释放,目前侦查中所有通奸、相奸罪案都将获不起诉处分。
“行政院”对“释宪”结果表示尊重,称该结果不代表通奸行为可被容许或者可以不用负法律责任,相关行为人仍要负民事赔偿责任。民众党说,现有法律造成诉讼案对女性不利,支持“释宪”结果。“时代力量”也称,感情的事不是通过刑罚就可达成保护目的。
妇女团体多持肯定态度
岛内对通奸除罪化反应不一。唯一投下反对票的大法官吴陈镮在意见书中称,“一个文明、法治社会,难道要容许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妻的婚姻制度?难道要容许男女不平等、婚姻人格伦理秩序荡然无存,各个家庭支离破碎、婚生与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均在不正常环境中成长?”“下一代幸福联盟”理事长曾献莹批评称,“释宪”结果不符合人民期待。律师裘佩恩认为,过去通奸罪有潜在影响力,让小三、老王不敢台面化,如今只剩民事赔偿,男人有钱就可能外遇。“妈妈盟”副秘书长单信爱还说,很多母亲听到“释宪”结果都掉下眼泪,对婚姻失去信心。
多个妇女团体持肯定态度。有妇女代表称,大法官宣告通奸罪“违宪”,对于在婚姻关系中遭到背叛、希望通过通奸罪伸张正义的配偶来说是一大打击,情感上难以接受;但刑罚不是万能的,无法通过它的约束强制对方留在婚姻关系内。况且通奸罪的存在不能使婚姻更加美满幸福,外遇行为更是从未消失,传统道德对女性性自主的容忍远低于对男性的宽容,通奸罪定罪的女性比率历年来都高于男性,造成性别不平等。基层警察一片叫好,因为“终于不用再收拾夫妻间的烂摊子了”。回忆起过往的捉奸经验,台湾南部一名资深警官忍不住摇头叹气,他曾被情绪失控的元配逼着破门,只为了逮到另一半可能在房内与小三偷欢。他无论怎么解释说“没有搜索票,不可能破门”,但对方完全听不进去,反而指责他不作为,他有苦难言。
对社会价值的冲击
台湾通奸罪始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仿照日本法律,最初只罚女性。但日本早将通奸除罪化,台湾却抱着不放。18年前,台湾大法官“释宪”认为,婚姻与家庭是社会形成、发展的基础,受“宪法”制度性保障,“因此通奸罪合宪”。
律师吕秋远在脸书称,通奸罪废除不代表外遇无责任;一旦外遇,无论程度严重与否,有没有性器官接合,其实配偶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吴景钦撰文称,通奸罪失效后,并不代表通奸从今往后即属合法,而是回归“民法”解决。他称,通奸罪的处罚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重,因此配偶就算进入房间拍下男女脱光衣服的照片,但只要无法找到奸淫证据,如床单或垃圾桶的卫生纸没有体液,就只能算通奸未遂,法官只能判决无罪。而且为了捉奸,取证过程常处于合法、非法的灰色地带,使夫妻之间相互提告而陷入诉讼大乱斗,“总之,通奸罪的存在不仅无助于婚姻维护,反添诸多纷扰,更增加刑事司法的负担”。统计显示,每100名女性被控通奸时有111名男性被控通奸;但到最后判决阶段,变成每罚100名通奸女性,仅81名男性受罚。原因就是许多通奸男性的配偶只告小三,法庭上对通奸的男性也远比对女性宽容。《联合报》5月31日称,感情虽然不能依赖刑罚维系,但通奸除罪化对社会价值的冲击也让婚姻与家庭的制度化保障到了必须严肃面对的时刻,否则民事法官依旧判赔三五十万元新台币的“公定价”,就会像许多民众所说的,有钱的老王、小三可以放鞭炮庆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