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举报人,应急管理部拟提高奖励标准。6月3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上浮对举报人的现金奖励,此外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强调从业人员举报和保护
记者了解到,此前安全生产领域已建立有奖举报制度,2018年1月,原安全监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其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不过,《奖励办法》未区分一般群众举报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实行统一的奖励标准,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从业人员也未规定区别于一般举报人的保护机制。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则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处理。
也就是说,《征求意见稿》着重在从业人员举报人的举报及保护。“与一般举报相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具有信息详实准确、可信程度高等特点,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应急管理部的起草说明称。
举报人奖励标准拟上浮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材料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属实的,按照上述《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并在《奖励办法》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
根据《奖励办法》第11条规定,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因举报或提供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信息员特殊奖励。”《征求意见稿》表示。
并且,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查证属实的要进行自查自纠,同时奖励举报人。
严肃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举报人制度此前在食品安全领域已有探索。不少声音指出,在高额奖励之外,也需配套严格的举报人保护措施。
应急管理部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直陈,这类举报也存在举报人容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风险较高等问题。
“因此,只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给予重奖,并严格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保护举报积极性,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征求意见稿》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打击报复,认定为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打击报复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为了避免出现举报人或者信息员诬告、陷害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领取奖励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举报人和信息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专家说法
摸查举报人并非难事应严厉制裁报复行为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举报人,应急管理部拟提高奖励标准。中国政法大学应急管理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主任林鸿潮认为,这与近年来的重大安全事故有很大关系,尤其是去年盐城响水“3·21”爆炸事故的发生。
此次《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处理。林鸿潮表示,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部举报人对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领域中安全隐患的信息很复杂,外部人员发现难,并且举报信息可能存在失真。鼓励内部人举报,则可以解决信息获取成本的问题。”
除高额奖励之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认定为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打击报复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林鸿潮表示,行政机关内部保密机制必须非常严密,最好设置专门人员接触举报信息,对保密的责任划分也要清晰。举报人所在的企业对其打击报复,要有相应的反制机制。“对于企业而言,内部摸查出举报人并非难事,比如举报问题涉及哪个生产环节,谁在接触这一环节的工作,是比较容易搞清楚的。因此,对可能随之而来的报复行为,要有严厉的制裁。”
之前,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联合惩戒在实践中已经落地实施。“纳入联合惩戒是比较管用的举措,对于企业或主要负责人来讲,被纳入联合惩戒是致命的,将影响企业后续的融资、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