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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惹的祸,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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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惹的祸,谁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对于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大意义,必将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家庭的和谐。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了更为健全的法治保障的同时,也期待“民法典”就像我们可以遵守“红灯停、绿灯行”一样成为社会成员的自律行为。

中国之声融媒体系列节目《民法典你我他》,邀请主持人子文和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执业律师朱巍以“你问我来答”的形式走进“民法典”,走进“百姓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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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惹的祸,谁之过?

本期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包括: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