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连日来,乌鲁木齐市广大干部群众冒着高温酷暑,万众一心,全力抗“疫”,但仍有极少数人不仅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甚至还言出不逊、辱骂辛勤工作的防疫工作人员,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公安机关迅速行动,查明了网上广泛传播视频中的两个“主人公”,并将依法对这两人进行行政处罚——
7月22日,医务人员在沙依巴克区某小区对居民开展核酸检测时,64岁的刘某某声称不舒服,拒不配合,并大声辱骂核酸检测工作人员,态度恶劣。
7月21日18时,家住水磨沟区的张某某没有佩戴口罩在小区锻炼身体,社区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劝阻她佩戴口罩并立即回家。张某某却认为自己锻炼,若佩戴口罩就会呼吸不畅,并与社区干部和志愿者发生争吵,大声辱骂工作人员。
上述两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自治区公安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她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再次提醒广大市民,防控疫情,你我责无旁贷,每一位市民必须严格遵守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相关决定、命令。对不配合管理,妨碍、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自治区公安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处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2月10日,自治区公安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的;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二、拒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从疫情重点地区或者内地返疆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的;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的。
三、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相关防护装备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起哄闹事、无事生非等扰乱医疗秩序的。
四、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已经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仍故意出入公共场所的;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患病情况,仍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哄抬物价的行为。哄抬防疫药品以及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的;哄抬粮、油、肉、蔬等民生商品价格的;大量囤货,高价销售以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制假售假的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控产品的;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的。
七、造谣传谣的行为。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编造虚假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微信、短信、网络等途径故意传播的。
八、利用疫情诈骗的行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疫情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
九、出售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其他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