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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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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江西政府网消息,《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自然环境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蜂、蚕以及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三、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食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三)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自然环境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自然环境生长繁殖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自然环境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自然环境生长繁殖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