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中纪委网站消息,8月8日至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国家监委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国家监委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蔡为同志介绍了近年来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主持人:今年3月,中央追逃办部署启动了“天网2020”行动。据了解,这是中央追逃办成立后连续第6年组织开展“天网行动”。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近年来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开展情况?
蔡为:一个时期以来,一批腐败分子携赃款外逃,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人民群众痛恨至极。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党心民意,全面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领导,将其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使之成为遏制腐败蔓延的重要一环。2014年6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中央追逃办,对外逃人员大起底,全面摸清底数,组织开展“天网行动”,公布“百名红通人员”,集中力量资源开展追逃追赃。2014年至2019年,全国共追回外逃人员7242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923人、“红通人员”332人,“百名红通人员”已有60名归案,追回赃款185.76亿元。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对内凝聚党心民心,对外占据道义制高点,形成了多方面综合效应。政治方面,追逃追赃工作契合了人民期望、回应了社会关切,彰显了党中央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鲜明政治立场,巩固了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外交方面,我们以追逃追赃实践引领了反腐败国际合作,为全球反腐败治理作出重要贡献,反腐败国际合作成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重要内容。反腐方面,追逃追赃工作切断了腐败分子后路,遏制了外逃蔓延势头,为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也强化了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完善了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国际舆论方面,追逃追赃工作把“难点”变成了“亮点”,占据了国际道义制高点,赢得了海内外广泛赞誉,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反对腐败、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主持人:跨国追逃追赃是世界性难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面临许多障碍,我国追逃追赃工作能够取得如此显著成绩关键在于什么?
蔡为:追逃追赃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现在的成绩,根本在于党中央高度重视、实施坚强有力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汇报,在中央全会、中央纪委全会上作出重要部署,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谋篇布局;在重大多边、双边外交活动中亲自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为追逃追赃工作提供坚强政治引领。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政治优势,把追逃追赃领域分散的职能和力量集中起来,建立起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大大地提高了追逃追赃工作效率。这是党中央加强对追逃追赃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近年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每年都召开会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研究部署追逃追赃工作。中央追逃办以及各成员单位既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又分兵把守、各司其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人民银行分别牵头开展专项行动,外交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根据职责全力配合。各省区市党委把追逃追赃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推动追逃追赃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主持人:国家监委成立后,追逃追赃工作呈现出哪些新的特点?
蔡为:党的十九大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赋予国家监委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追逃追赃工作迈入新阶段,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成效。
一是组织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追回外逃腐败分子和赃款创新高。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既要继续统筹协调追逃追赃工作,又要依法履行职务犯罪追逃追赃职责。2018年,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在4个半月期限内,165名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开展首个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共追回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969人,追回赃款24.37亿元人民币。海南省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王军文等一批级别较高的外逃人员被追回。据统计,从2018年3月国家监委成立至2019年底,共追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154人,占过去6年追回此类人员总数的60%,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真正转化成为了追逃追赃领域的治理效能。
二是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国内法、外国法和国际规则追逃追赃的能力明显提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我们指导、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依法调查外逃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采取限制出境、通缉等手段,在继续依法开展劝返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引渡、遣返、境外缉捕、异地追诉、刑事司法协助等国际合作,先后从保加利亚成功引渡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在菲律宾将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谢浩杰缉捕并遣返,在柬埔寨开展集中缉捕行动,协调柬执法部门将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在追逃工作中,我们会同司法机关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兑现政策承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是推进追逃追赃领域制度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追逃追赃领域的丰富实践,有力推动了反腐败国家立法和涉外法律体系建设。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国家监委为我国刑协主管机关之一。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成为追逃追赃的重要法律武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断完善,被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充分适用,在追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在总结近年来追逃追赃工作经验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这是纪检监察机关首部关于追逃追赃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有效提升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主持人: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请介绍一下近年来防逃工作开展情况。
蔡为:在工作思路上,我们始终牢固树立“防住一个就等于追回一个”的观念,在大力推进追逃追赃重点个案的同时,高度重视防逃工作,加大政策协调力度,切实筑牢防逃堤坝。我们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逃工作的通知》,对做好防逃工作提出要求。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中,对防逃工作作出专章规定。同时,我们注重完善防逃制度机制,指导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科学设置防逃程序,制定对被调查人、重要涉案人的防逃方案,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将防逃工作贯穿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全过程。
做好防逃工作,严在平常,重在日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开展“裸官”清理,整治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问题,强化对“人、钱、证”的管控,将防逃工作嵌入到对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去,努力做到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随着防逃“篱笆”越扎越紧,腐败分子外逃数量大幅减少,外逃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我国追逃追赃工作得到了海内外广泛支持,请问我们是如何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与交流的?
蔡为:我们始终坚持在外交工作大格局下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坚持以领导人外交强化政治引领,在对外交往中积极设置追逃追赃议题,努力为追逃追赃工作赢得最广泛的国际支持。
多边方面,我们坚定支持联合国在全球腐败治理中的权威,支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发挥主渠道作用,以坚决反腐的实际行动践行履约承诺,国家监委首次与联合国签署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我们主导制定了亚太经合组织《北京反腐败宣言》、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确立以“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为主要内容的10条原则,推动在华设立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提出亚太经合组织《腐败资产追缴国际合作十条倡议》,发起《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不断健全反腐败执法多边合作网络。
双边方面,注重加强与美、加、澳、新等外逃人员集中的重点国家的反腐败交流合作,中美连续14年召开反腐败工作组会议,中澳、中新建立反腐败执法合作定期会商机制。我们邀请相关国家执法官员赴多个省区市,与中方办案人员面对面沟通案情。国家监委成立后,先后与澳大利亚、丹麦、泰国等9个国家反腐败执法机构签署反腐败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推进双边合作机制化建设,不断扩大国际合作“朋友圈”。
主持人:刚才您介绍到,我国与多国的司法执法合作都取得重要成果。开展这些合作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蔡为:反腐败国际司法执法合作是多边、双边国际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尊重主权、依法依规、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对象国国内法、国际法和国际司法执法惯例。近年来,我们先后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在工作中主动对接国际规则,充分尊重他国司法主权,严格按照多边公约或双边协定提出请求、开展合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支持和充分肯定。
腐败妨害社会公平正义、侵害人民利益、阻碍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是正义事业,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我们呼吁各国政府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拒绝成为腐败分子和腐败资产的“避罪天堂”。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继续与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共同努力,携手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