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下午,陕西石泉县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李思侠的家中,这意味着,李思侠无罪,并可申请国家赔偿。不过,对于这份8月15日签发的《不起诉决定书》,李思侠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说因没证据起诉我,但并不代表我无罪,这是我完全不能接受的,我们将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陕西女工程师帮村民举报污染后自己获刑:环保卫士还是“寻衅滋事”?》报道显示:石泉县双喜村原村民李思侠曾是陕西一家大型国企的女工程师,多年以来,她通过网络发帖、举报等方式,反映老家两家石料厂存在污染环境、损毁道路的情况。2018年9月17日,李思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
从被刑拘到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李思侠案历时近两年。
▲8月15日,石泉县检察院给李思侠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但李思侠表示不服,将申诉。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李思侠:《不起诉决定书》没有说我无罪
石泉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经本院审查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强行索要污染费和道路使用费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思侠任意占用村委会1万元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李思侠不起诉。
“这个《不起诉决定书》并没有说我有没有犯罪,而是说因没足够证据起诉我,但并不代表我无罪,这是我完全不能接受的,我要的是清白。”李思侠说,就在《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前一天,她家人还专门前往石泉县检察院进行沟通,表达了查明真相的想法,“他们答应了阅卷,可不到24小时就给了结果,这个我真的无法接受。”
李思侠的家人表示,针对《不起诉决定书》,他们将向上级部门申诉。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8月16日晚,石泉县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依法对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并未提及不起诉决定的原因。
据知情者透露,此前,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发现,李思侠案在前期侦办期间,办案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对多人存在恐吓、引诱等情况。以该案同案嫌疑人张海成为例,张海成是名盲人,侦查阶段,根本无法查阅笔录。办案人员给其宣读笔录时,张海成发现,两名办案人员宣读的内容不一样,并拒绝签字,为了逼张海成签字,办案人员还敲打了张海成。
此前,警方还曾对张海成说,“你说完李思侠的事情,我就把你放回去。”二审开庭时,张海成当庭向李思侠致歉。他说,自己当时想早点回家,在法庭上说了违心的话,对不起李思侠。
张海成的辩护律师朱孝顶透露,该案多处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完全不符。
▲2019年2月27日,一审休息期间的李思侠拍了照片。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律师:存疑不起诉案存在重启的可能
张海成的辩护律师朱孝顶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常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分三类情况。第一类是法定不起诉,如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第二类是酌定不起诉。如犯罪事实轻微,法律上认为危害不大,没必要追责的情况。第三类是存疑不起诉。如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没有证据证明认定犯罪的,或者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是犯罪的,采用存疑不起诉。
李思侠等人的“不起诉决定”便属于第三类。
对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属于认定当事人还是有罪的,“只不过情节轻微”。类似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申诉,办案单位必须给予书面答复。
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情况,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诉等方式,“有点像冤案申诉一样,这个申诉必须有办案机关受理,才能再次进入司法程序中。”
目前,该案的三名当事人已经有权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对于他们来说,清白更重要。
按照法律规定,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并不表示案件就此终结。当某一天,案件证据充分了,起诉又可以重新启动,这也意味着此案并非彻底终结,他们随时还可能面临起诉,这也会影响三人日后的生活。
▲家人手机的照片记录着李思侠被捕前的影像。摄影/上游新闻记者沈度
李思侠案回顾
2018年9月17日,李思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9月30日,李思侠被石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随后,此案另两名嫌疑人魏智波、张海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
公诉机关认为,李思侠等人的举报存在夸大和诽谤,设限宽墩导致村民出行不便,在换届选举中“以维护村道、防止权力旁落为由,煽动村民为魏智波投票”,三人共同犯罪部分已涉嫌恶势力犯罪。此外,检方列举李思侠的7项罪名中,还包括向村民索要“跑路费”、拒不退还1万元征地款等个人犯罪行为。
2019年2月27日,李思侠案在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焦点。
2019年6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李思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行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但因犯寻衅滋事罪,法院判处李思侠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张海成、魏智波分别获刑一年二个月、十一个月。李思侠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9月24日,魏智波被取保候审;11月24日,张海成被取保候审。
2020年6月9日,该案二审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控辩双方对证据等问题存在争议,二审法院合议庭一度两次宣布休庭。在此期间,辩护律师在查阅录音录像发现,其中多处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完全不符。
6月16日,李思侠被取保候审。
7月28日,安康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案件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返回石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8月14日,石泉县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对李思侠等3人的起诉。
8月15日,石泉县检察院对李思侠等人做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