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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枪击案那么多为什么没有几个获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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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枪击案那么多为什么没有几个获罪的?

美国警察受到多重保护,有法律上的、组织上的,也有实践方式上的。

 

1. 强有力的工会是一个巨大的保护网

 

美国工会组织近几十年来逐渐衰弱,警察工会却是个例外,会员数一直在增加。根据维基百科,美国大概有80万警察,估计其中75-80%加入了工会。这样数目的会员给工会组织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支柱。反过来,工会利用自己的强大影响力在警察的雇主——政府——那里为警察争取到非常好的福利,比如当警察20年后即可享受优厚的退休工资(警察的平均退休金为每年74500美元),这样就可以在还很年轻时就从这个行当退休,去从事另外一个行业,等于同时拿两份薪。

 

警察工会也为警察提供了一些特殊的保护:被指控有不当行为的警察可能会享受政府付费的律师,并在与调查人员交谈之前有充足的时间审查证据;在许多情况下,停职人员照样领工资;监督委员会建议的纪律条例可以不执行;警察不当行为的记录可能会被保密,并在短短六十天后永久销毁;即便是表现极差的会员也很难被裁员等等。

 

造成弗洛伊德死亡的主犯德里克·沙文(Derek Chauvin),如果不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谁会留意到在他19年的警察生涯中,居然17次被投诉,包括3次枪击和数次滥用暴力?只是,好像没有对他做出什么纪律惩罚,至少是从来没有被停职或扣薪。

 

工会更大的作用和影响是政治和舆论上的。在很多城市,工会是一支政治力量,其支持和捐款令两党政客垂涎,工会操纵媒体的能力也不容低估。他们支持的立法能够通过的概率就大,他们支持的候选人也容易当选。

 

工会也坚持公开表示他们的态度,哪位政客如果对他们表示不满一定会被公开羞辱。还记得那张照片吗,在一位警官的葬礼上,绝大部分警察都转过身以背对着纽约市长德布拉西奥(De Blasio)?可以说以整顿警局作为竞选口号之一的德布拉西奥的改革热情,是在参加葬礼那天彻底消失的。

细说美国|那么多枪击案,为什么警察总能被免罪?

 

 

 

在一个警察的葬礼上,大部分警察都以背对着市长,只有少数没有转身。

 

只有司法部门可以做刑事诉讼,老百姓没有这个权利。所以是否起诉警察取决于检察官。靠竞选任职的检察官也很在乎工会的捐款,发生警察枪杀事件后决定要不要起诉时,要说没有一点点拿人的手软的因素,恐怕难以让人信服。

 

当然,检察官一般不愿意起诉警察还有别的原因,比如警察与地方检察官之间有工作上的密切关系,还有就是大部分百姓是同情警察的,结果就是陪审团轻易不愿意定罪,检察官当然不愿意为一个注定会失败的案子做无用功。

 

2. 警察开枪是出于恐惧这个信念总能说服陪审团

 

要让检察官起诉警察已经不容易,起诉后要定罪同样难度非常大。

 

多少次,根据公开的视频,人们普遍认为警察这次该被定罪了,最后居然又是无罪释放,而几乎是千篇一律的理由是:基于一个“合理恐惧”的法律概念,警察当时认为自己或身边同事的生命受到了即刻的威胁。不说这个信念是否深植人心,至少在法庭上,面对专家和警察的证词,陪审团往往就被说服了,就相信警察真的是别无选择了。

 

但是,这个信念所依据的中心内容没有科学基础。详情可阅另外一篇文章(又一次命案警察不被指控——揭开警察正当自卫的科学“面纱”),这里只是简单说几句。

 

法庭上警察必须先下手为强的理由,就是如果再不动手就来不及了,这是由人的大脑指挥动作所需要的反应时间决定的。而所有证明这个信念的“科学”根据都来自于已经退休的明尼苏达州立大学的执法教授William J. Lewinski,一个在这方面做过研究,并依此为警察辩护的中心人物。Lewinski共发表了三篇文章,却没有一篇是发表在有同行审阅的报刊上,更重要的是,他的理论被同行评定为“伪科学”。(更多关于Lewinski理论的谬误,请关注前述“面纱”文)

 

3. 警察可以极大范围地享受合格豁免权

 

如果刑事起诉不被定罪,老百姓能够走的最后一步就是民事诉讼,而警察可以极大范围地享受合格豁免权。一旦法庭认为警察符合这个权限的享受范围,那么这个案子就不存在了。

 

警察这份工作无疑是困难和危险的,为他们提供一定的保护天经地义,否则没有人会愿意做警察。合格豁免权就是这样一个保护工具,允许警察在一些没有标准答案的事情上犯“合理的错误”。但是,美国的情形是,当警察是被告时,法律的天平过分地偏向了警察。

 

因为法律语言上的含糊,所以究竟怎样的行为属于合格豁免,缺乏清晰的定义,而且其实践方式也因几个判例不断改变,现在已经鲜有案例能够走过合格豁免权这一关。特别有利于警察的因素大概是下面三个方面。

 

1)必须没有先例

 

首先,合格豁免权不是宪法授予的,而是最高法院以判例“创造”或“产生”的。其语言是,原告必须证明被告“违反了已经明确确立的,合理人会知道的法定或宪法权利”,被告才不被合格豁免权保护。

 

这里“明确确定”的说法就造成这样的实践:凡是没有同样情形判例的都做为没有先例,被告就被保护。其实很多时候都是凭常识就知道这样做违法,但是被告就能够用没有先例为理由在法庭上赢。

 

2)不需要考虑是否违反人权

 

美国法庭有依照先例的规矩,但也不是不能改,只是轻易不改。一旦改了,就依照新的判例。合格豁免权的判决也是经历过几个变化。

 

比如,2001年的Saucier诉Katz案的判决确立了审理合格豁免案件的法官必须进行两步调查:(1)是否有违宪行为,(2)其非法性是否得到“明确确立”。

 

但是,到了2009年的Pearson诉Callahan案,其判决认为上面的两步走框架不是必需的,法官有权根据合格豁免权处理案件,而无需裁定是否侵犯任何人的权利。这等于废除了上面两部框架的第一步。自此,原告能够走过合格豁免权这一关的非常罕见了。

 

3)过分宽泛地理解“合理人”

 

本来,一般人对“违反了已经明确确立的,合理人会知道的法定或宪法权利”中“合理人”的理解就是一般水平、平均水平的意思。但是1982年的Harlow诉Fitzgerald案的判决,使得越过合格豁免权的门槛大大提高,原告不仅要证明一般人会知道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还必须证明,最不知情、最不合理的人也会知道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

 

合格豁免权的实践方式需要改革已经是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的共识,最高法院大法官中Clarence Thomas,Sonia Sotomayor和Ruth Bader Ginsburg也都发表过需要改革的意见。Sotomayor在一份意见书中说,“这向执法人员发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信号。它告诉警察,他们可以先开枪,后思考。并且告诉公众,明显不合理的行为将不受惩罚。”

 

4. 如果警察最后败诉,政府买单

 

如果原告走过了那么多关卡,最后在对警察的民事诉讼中获胜,警察依然很少面临经济惩罚。

 

UCLA法学教授Joanna Schwartz一项2014年的研究发现,“在研究的数据范围内,政府支付了原告在诉讼中获得的99.98%的赔偿。”

 

还有,根据1976年的一项法规,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允许在民权诉讼中代表受害人的律师从政府那里获得报酬。但是,如果案子基于合格豁免被驳回,律师就拿不到钱。这也使得律师不愿意接民权诉讼,给原告带来又一层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