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国一在担任兰州市西固区区长、区委书记、城关区区长、兰州市副市长、兰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兰州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土地置换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29名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3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国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土地置换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张国一到案后,主动坦白较重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