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高院发布统一损害人身赔偿城乡标准试点相关情况,这意味着,我省将终结“同命不同价”现象。
今后,河南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计算不再划分城市、农村,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
新规速递
“同命不同价”时代终结
所谓“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河南省高院出台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试点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等三类案件。
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
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
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意见;
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意见。
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试点背景
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发生重大变革
发布会上,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了我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背景情况。
据介绍,根据现行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存在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不同标准,二者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就出现了社会上热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一直备受诟病。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发展的重大变革,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9月2日,最高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释疑解惑
为何单选这三类型案件试点
史小红说,在试点案件类型上,充分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群众可接受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案件数量及试点价值等因素,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三类进行试点。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量大,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占比也大。
在试点范围上,省高院将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确保不同地市和区县在同类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 避免出现同类案件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裁判结果不一致,造成案件当事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在赔偿标准上,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式 ,自下发试点工作意见之日起,全省在前述三类试点案件的审理中,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追溯渊源
户籍成为判断城镇或农村居民主要证据
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9条明确规定,针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有不同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
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陈志红介绍,在我国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各自为阵”,今年2月份最新公布的2018年标准,城镇标准死亡赔偿金为637483.8,农村死亡赔偿金为276614.8,仅此一项就相差30余万元,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也会这样区分。
在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同样的案件,省区市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省区市和所辖各地的标准可能也不一样;同一省区市内的各个地方标准也不一样。
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促进实现城乡融合,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国家治理目标,减小城乡差别,实现公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