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15个经济体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该协定自2012年11月启动谈判,历时八年,最终完成。RCEP签署带来巨大效应。在国际层面,亚太地区和北美、欧洲三足鼎立局面最终确立;在地区层面,中日和日韩之间首次建立自由贸易关系。
RCEP标志着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渐进主义”的成功实践。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RCEP距离亚太经济一体化的最终目标——亚太自贸区的完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CEP带来的挑战还需小心谨慎应对。
“渐进主义”的实践
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东亚各国一直采取一种“渐进主义”的方式推动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渐进主义”指的是东亚/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各个经济体针对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以及各自不同的产业优势,分议题、分行业、分阶段推进本地区的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和自由化的方式。这种方式兼顾各参与经济体的不同诉求,是保障东亚/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得以持续推进的动力。此次RCEP的签订,是“渐进主义”在亚太地区的成功实践。
首先,RCEP体现了对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等最不发达国家的诸多让步。RCEP序言里明确指出,“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缅甸,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在RCEP第三章 “原产地证明规则”中,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只需在二十年内实行与原产地有关的规定,而相比之下,其他国家必须在十年内实施。第八章“服务贸易”规定方面,关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方面的条款,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得迟于十五年完成,而其他国家需在六年内完成。在第十章“投资”规定方面,禁止缔约国强制来自另一缔约国的投资者进行技术转让,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第十二章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中,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在协议生效五年内不必适用“促进无纸化贸易”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条款。以上体现了各国对东盟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照顾。
其次,货物贸易方面,RCEP允许15个成员国根据各自国内各行业的发展情况制定各自的降税承诺表。以编码为HS 0401的“乳及奶油”为例,RCEP规定新加坡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将该类产品降至零关税,老挝在20年内由5%逐步减让至零关税,中国在20年内将该类产品关税由15%逐步减让至零,而日本则将其列为例外,不对该产品实行关税减免。
最后,服务贸易和投资方面,RCEP允许各方考虑到自身特殊情况拟定不同程度的开放清单。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定中,考虑到各方实际开放程度的差异,一方面,RCEP允许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日本、文莱、新加坡、印尼等七国提出负面清单,其中韩国、印尼和新加坡提出了长达一百页的负面清单;另一方面,RCEP还允许中国、新西兰、柬埔寨、老挝、缅甸、菲律宾、泰国和越南等八国提出正面清单。这些都是RCEP对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渐进主义”道路的体现,也是RCEP对其各成员国不同利益诉求的最大限度回应。
RCEP的未来挑战
如前所述,RCEP签署体现了“渐进主义”在东亚/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胜利。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RCEP只是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的里程碑之一,在以下三方面还面临着挑战:
第一,RCEP框架内,日本并未完全开放本国的农业和渔业市场。日本在加入世贸组织(WTO)、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过程中以及与东盟合作建设自贸区的过程中,都未曾开放本国的农业和渔业市场;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日本在加入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却开放了该部分市场。此次RCEP中,日本对本国农林业和渔业的保护幅度仍然过大,并未完全开放本国的农业和渔业市场。
首先,日本降税承诺表里不降税的农渔业产品门类众多。尤其在农业产品,约有一半的产品门类被列为例外产品,不作关税减免。日本渔业虽然开放了相对较多门类,但仍有大批水产品获得保护。其次,日本的农渔业产品降税幅度低,降税缓慢。日本的农业和渔业降税过渡期均为20年,关税逐渐降为零的产品门类较少,主要是部分水产品;多数农产品维持固定的、甚至往往是极高的关税。以HS0206动物肉类为例,20年后日本对东盟和澳大利亚、新西兰该类产品的关税有的仍高达50%。最后,日本对各国区别对待明显。中国和韩国受到日本的区别对待,没有得到日本对许多产品的降税待遇。在农牧业、渔业的各个门类,日本对东盟、澳、新的农渔产品课以较低税率,但对中国和韩国根本不作关税减免,这已经成为常态。如编码为HS0304.49的鱼类,日本对东盟、澳、新逐渐将关税降为零,而中韩则无法获得降税待遇。
第二,RCEP框架内,部分条款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的相关内容单薄且保守。以CPTPP和RCEP分别关于中小企业信息共享的相关规定为例,就可以发现RCEP的规定更加模糊,后续操作起来也有障碍。据CPTPP第二十四章第一条规定,各签署国要对中小企业公开“本协定全文,包含(a)所有附件、关税减让表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b)本协定摘要;和(c)为中小企业设计的信息”等。相比较,RCEP第十四章第二条仅模糊规定要向中小企业公开“本协定全文”,却并未提及是否是协议正文的全文,还是包括各种附件。截至2020年11月28日下午,中国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开的中文版RCEP全文中,只有正文的全文(除目录外)和部分中国对其他经济体的承诺表。至于其他经济体对中国的承诺表以及其他各经济体之间相互的承诺表,并未公开。尚未公开的部分附件正是中国中小企业十分关心的,他们出口到其他缔约国市场的产品是否能享受对方的关税减让计划,在尚未公开的这部分附件文本中有明确规定。遗憾的是,这部分的中文文本尚未公开。
第三,RCEP协定回避了中国对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的诉求。自加入WTO以来,中国一直致力于得到各国在WTO框架下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此前,《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就曾明确提出,“东盟十国中的每一个成员国同意承认中国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体”。但RCEP却回避了这一点,其协定中未提及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显然,这是中国与各方相互妥协的结果。可是,我们必须认识到,RCEP的签署只是地区经济一体化的里程碑之一,并非终点。在这一进程中,中国对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追求以及其他各经济体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地位的承认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结语
总之,RCEP标志着“渐进主义”在推动东亚/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成功实践,RCEP的签署打破了本地区一体化进程中的“面条碗效应”(编注:又称“意大利面条碗效应”,是指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下,各个协议不同的优惠待遇和原产地规则就像碗里的意大利面条,一根根地绞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我们在欢呼RCEP签订所带来的显著效应之时,也要看到RCEP框架内日本并未完全开放本国的农业和渔业市场;部分条款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单薄且保守;RCEP还回避了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的问题。
对此,中国如果能够在推动日本逐渐开放农业和渔业市场、推动相关条款变得更加实际且易于操作,以及获得RCEP框架内各成员国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等方面继续努力,相信更能进一步推动中日韩自贸区的建设,从而更有助于实现亚太经济自贸区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