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履职 避免对私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和干预
“刑事司法保障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底线救济,”张军表示,要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坚决惩治侵害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犯罪行为。
他提出,要对标民法典精神,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牢固树立民事权利保护的观念,平等、充分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充分尊重、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事权利。”
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必须依法、审慎履职,避免对私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和干预。刑事犯罪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张军再次强调要坚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防止刑讯逼供、尊重和保障人权。”他举例称,要加大对侦查活动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行为的监督力度。
同时,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返还、赔偿,“这就是平等保护民事权利”。
在刑事执行监督中 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进入收官阶段。张军表示,办理涉黑恶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更要注重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严格区分黑恶财产与合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
并且,要统筹考虑民事赔偿和刑罚适用的关系,确保案件处理三个效果统一。在刑事执行监督中,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