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需要认真了解汇票背书的相关知识点。这里小编就为大家汇聚了其内容讲解,关于汇票背书,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一、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系指背书人在背书中未指定被背书人,在被背书人记载处留有空白的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或不完全背书。目前我国尚不承认空白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
二、完全背书
完全背书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背书人、背书的意旨及被背书人名称并签章的背书,又称正式背书、记名背书,也就是通常所指的背书。背书有效成立后,将会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权力转移的效力,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从背书人转移到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取得的票据权利,包括其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出票人,背书人及保证人的追索权,将汇票在背书转让他人的背书权。
2.权利担保效力。与出票人的担保责任不同,背书人仅对其所有后手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而出票人要对全部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
3.权利证明效力,背书只要在形式上连续,依法就可推定持票人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就可实现向被背书人的有效转移,无需持票人再证明其取得汇票的合法性。
另外,完全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缺少上述两项和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导致背书行为无效。
三、背书禁止的背书
法律赋予出票人或背书人有权或因法律直接规定而对票据的背书加以限制,即为背书禁止,包括两种类型。
1.约定的背书禁止。约定的背书禁止是指汇票的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禁止背书”等字样,从而产生限制汇票流通效率的背书禁止。
2.法定的背书禁止。法定的背书禁止指是指法律直接对票据的背书,加以限制的背书禁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