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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法的专业化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摸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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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法的专业化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摸索过程

  金融司法审判需要遵守

  法律逻辑和金融市场逻辑

  后者关系到判决能否为市场所认可

  是否符合市场发展需求

  能否促进金融发展

  本刊记者/贺斌

  千呼万唤中,北京金融法院终于落地了。

  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这也是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中国第二家金融专门法院。

  相较于金融机构云集、金融交易活跃的上海,北京有其特殊地位,是“一行两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及多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总部所在地,因此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之前,业内就对北京设立专门金融法院寄予厚望,期待能够在组织定位和制度创新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从目前的设定来看,北京金融法院定位为中级法院,管辖范围主要集中在北京辖区内,专门管辖北京市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金融监管机构或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都或将成为被告。

  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看来,北京和上海两个区域在中国金融发展战略中承担的角色不同,今后这两大金融法院可能也会随着业务发展出现差异化定位。

  黄震向《中国新闻周刊》进一步解释,上海主要承担国际金融中心角色,需要有国际化程度更高的金融司法机构;而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监管机构较多,同时也准备打造国家金融科技中心,今后业务领域可能更多涉及科技与金融交叉业务。

  金融专业化审判之路

  金融司法的专业化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摸索过程。

  2008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设立了金融审判庭,开创了金融案件专业化审理的先河。此后,重庆、河南、辽宁等地法院陆续设立金融审判庭。

  在金融业高度聚集的北京,专业化金融审判更是快速推进。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金融审判专业合议庭,在金融商事案件集中的西城、朝阳、海淀、房山四个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庭。金融行政审判方面,在金融行政案件集中的西城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建了金融行政审判团队,其他法院也相应设立了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基本形成相对完整的金融审判组织体系。

  但是,在金融纠纷和金融商事案件中,各地法院和法官对于法条的理解不同,难免会产生执法不统一的现象,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成立金融专门法院,对涉金融案件统一管辖,成为业内一直以来的呼声。

  2018年8月,中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成立。“上海的金融专业化审判,是一个十年磨一剑的过程。”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凯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早在2009年中央确定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之时,上海法院系统就开始了对金融专业化审判的探索。上海高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8家基层法院先后设立了金融审判庭,其他基层法院也设立了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基本形成相对独立的金融审判组织体系。

  肖凯表示,和几大国际金融中心相比,无论是伦敦、纽约,还是新加坡、香港,都是先成为金融交易中心,进而形成配置金融资源的主导地位。但如果看全球金融规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以及跨境金融纠纷的解决,依然还集中在几个主要西方发达国家。

  “无论是金融交易规模还是金融机构数量,上海都已经具备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条件,需要加长的一个短板就是法治秩序建设。”肖凯表示,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就是要参与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过程,通过加强对跨境金融纠纷的管辖权行使,把握解释现有国际金融规则的话语权,增强规则的塑造力。

  上海金融法院日前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递交首份《上海金融法院工作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案件16015件,审结14531件,涉案标的额高达3683.26亿元人民币。审理了多起具有示范性的全国首例案件,包括首例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外国人隐名代持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案件、证券从业人员操纵亲属账户炒股不服行政处罚案件等。

  “作为一家专门的法院,要解决很多专业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凭着朴素的常识或好恶就能做出判定的,必须要有专业知识。”肖凯表示,金融司法审判需要遵守两个逻辑,法律逻辑和金融市场逻辑,后者关系到判决能否为市场所认可,是否符合市场发展需求,能否将这些规则明确之后,促进金融发展。

  为此,上海金融法院聘请了一些在金融领域有实务经验和学术研究经验的专家陪审员,专门聚焦专业性问题。2020年10月,上海金融法院还专门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对现实审判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前沿问题进行研讨,形成共识。也正因为如此,上海金融法院成立至今,已经成功审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的金融案件。

  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伙人、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左胜高看来,将金融案件集中到一个法院由既懂金融又懂法律的法官集中审理,能统一裁判尺度,做到一定区域的同案同判。

  先行先试

  2019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一起近千名股民起诉一上市公司约1.69亿元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名投资者获赔18万余元。这是上海金融法院依据其在全国首先制定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审理的首例案件。

  所谓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时,选取具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代表性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在审理中重点围绕与其他平行案件共通的普遍问题展开,然后先行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余平行案件以调解、和解或者简化审理的方式化解纠纷。

  “比方说某上市公司的一个虚假陈述行为,会对成百上千的投资者造成损失,如果在法院涉诉,那么我们面临的就是一个‘多对一’的群体性纠纷,一方是众多的投资者,另一方作为同一个被告的上市公司,成为一个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系列案件。”肖凯表示,在这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当中,虚假陈述的行为只有一个,事实具有共通性,其中涉及到的法律争议也具有共通性,比如什么时候开始虚假陈述的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有多大影响?投资者损失有哪些是虚假陈述行为直接造成的?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我们就选择最能代表整个系列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争议问题的案件先行审理,这个案件就叫做示范案件。”肖凯进一步解释,二审在高院生效之后,相当于这一系列案件当中的事实认定是统一的,法律争议也是统一适用的,那么接下来几百个上千个平行案件,就能基于已有的示范案件中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裁判,来推动调解解决。

  由于平行案件不需要再重复举证,也有一个定论,就有望通过调解来进行,调解会减半或免除相关的诉讼费用,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成本。这样一来,司法资源节约了,审判效率提升了,裁量的标准也得到了统一。据肖凯介绍,上海金融法院每年的受理案件中,群体性的证券纠纷案件数量占到整个金融法院总受案量48%左右。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只是上海金融法院众多司法创新之一,2018年3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应当坚持先行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先行探索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作为第一家专业金融法院,从中央到业内,都给予了极大的期许,但从实践来看,无论是金融还是立法,主要都是中央的事权,金融又具有跨区域的特征,对于中级法院的配置,案件管辖权又受到地域限制的上海金融法院而言,无论是金融司法的改革,金融风险的防范,还是国际金融交易规则的制定,似乎都不是容易实现的目标。

  上海金融法院全院27名法官,每年要审理将近7000多件案件,同时还要做大量专业化审判和典型案例的探索工作。遇到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上海金融法院都会参考国际司法实践,对照国际最佳的实践,用于中国的语境当中。

  肖凯说,“我们既紧跟全球金融审判的前沿,借鉴其他国家在金融专业化审判、在诉讼机制当中的一些经验,同时又立足于中国的实践,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金融专业化审判当中一个有生命力的创新。”

  呼唤更多专业金融司法机构

  经过两年多的探索,上海金融法院已开始达到预期的目标和定位,而对于即将诞生的北京金融法院而言,在金融行政案件处理方面,如何扮演一个积极的“司法审查法院”的角色或将是更大的难点。

  “和上海相比,北京在金融行政诉讼方面有自身的优势。”黄震表示,作为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北京高院和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对于金融行政案件的审判已经有一些经验,而要寻求有关的制度建设,无论行政法还是金融法,北京都有丰富的专家资源和便利条件。

  黄震更为关注的是,随着中国金融领域的迅速发展,尤其是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中国金融服务实现爆炸性增长,金融纠纷的数量也在快速攀升,仅靠目前两家金融法院无法满足司法需求,未来还需要成立更多的专业金融司法机构。

  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提请审议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时,周强曾做过特别说明,称在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研究论证过程中,有单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金融法院的布局进行顶层设计、整体规划,但最高法认为应先行探索、稳步推进。

  这似乎也预示着全国金融法院不会只有上海和北京两家。未来,金融法院是否会成为各金融中心城市的标配?中国还需要多少家金融法院?

  在黄震看来,下一个金融法院将在金融中心城市诞生,从目前来看,中国已经形成了上海、北京、深圳三大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因此下一个金融法院可能设在深圳或粤港澳大湾区,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涉众面广的金融纠纷的审理需求。

  黄震认为,中国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从而衍生出大量新型金融纠纷,需要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探索纠纷解决机制或新的审判准则。可以尝试借鉴西方的判例制度,在中国民商事领域和经济领域中用判例来尝试填补一些法律空白。

  “金融法院应充分发挥创制指导性案例的作用,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可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指导各地金融法庭的审判工作。”黄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