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初开始酝酿,历经5年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终于落地。对于这一5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在外界看来是一部多部门协同、“一竿子插到底”“长牙齿”的法规,也是应对非法集资乱象的一剂“猛药”。
惩治非法集资,《条例》赋予行政部门怎样一把“利剑”?未来又会用何种法治方法筑起一道“篱墙”?
1 为何出台这一条例?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
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如何界定非法集资?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3 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4 如何保障职责明确运行顺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
●考虑到非法集资涉及各行业领域,与行业监管密切相关,《条例》要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履行防范和配合处置职责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银保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5 未来可采取哪些行政调查、处置措施?
调查阶段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
处置阶段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
6 广告费、代言费也在清退资金之列?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7 哪些不作为面临惩处?
惩处对象
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条例》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条例》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处罚。
8 企业名禁止乱用“金融”等字样?
《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