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发在朋友圈、微博上的照片,被人拿走作为网店的广告宣传。市民钟某为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将网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日前,石狮法院依法就此案进行审理。
市民钟某喜欢在微博、朋友圈晒自己的生活美照。有一天,钟某在某网购平台的一家网店上看到自己的照片被用作服饰销售和宣传展示。钟某认为,对方未得到其授权,亦未向其支付任何报酬,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该网店不配合,还表示钟某并非明星,没有肖像权可言。钟某一气之下将该网店石狮某公司告上法庭。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石狮某公司在自己的网店上发布照片进行商品销售宣传时,未经钟某同意而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侵犯了钟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最终判决石狮某公司向钟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钟某经济损失2000元,支付钟某公证费500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肖像权并不是明星的专属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具有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排他性等特征,肖像权人对其肖像既享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也享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发展,肖像越来越容易被获取,肖像权也容易被他人以各种手段进行侵害。该案中,钟某在微博“秀美图”,属于自我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但也面临隐私被侵犯、图片被盗用的风险。钟某在得知自己的“美图”被盗用谋利后,随即采取公证保留证据、诉讼维权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肖像权,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要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要随意在网络上发布自己和家人的照片。在得知人身权益被侵犯后,应立即留存证据,并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以免对方删除照片后不认账;收集相应证据后,可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合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