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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究竟是怎样一个罪名?它惩治过哪些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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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究竟是怎样一个罪名?它惩治过哪些犯罪者?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种昂2022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一案,已由国家监委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检对王滨作出逮捕决定。

最高检披露,王滨涉嫌罪名有二:其一,受贿罪;其二,隐瞒境外存款罪。其中隐瞒境外存款罪,此前很少见诸于公众视野。

经济观察网记者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全国法院系统公布的涉及“隐瞒境外存款罪”罪名的各类裁判文书,总计只有12篇;而涉及“受贿罪”的各类裁判文书,超过9万篇。

2022年9月13日至19日,经济观察网记者就此向最高检、北京市、湖南省、浙江省等地多位从事职务犯罪侦办工作的纪检监察系统官员求询。这些人士表示,“隐瞒境外存款罪”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案例的确少见;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则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并且已有副部级官员因此被司法追责。

隐瞒境外存款罪究竟是怎样一个罪名?它惩治过哪些犯罪者?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为何又在明显增加?

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30万元以上即应立案

北京市即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贵明律师对经济观察网记者介绍,1979年7月1日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当时的这部《刑法》中没有设立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条款。

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这一条写入其中。

胡贵明律师介绍,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

胡贵明表示,“在境外的存款”,即使是合法收入,只要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申报,都可能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而“境外”指中国内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的港澳台地区。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现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党政机关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如果存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需要如实申报。

至于“立案标准”,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早年判罚案例 多来自广东和上海

最高检一位官员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隐瞒境外存款罪设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于司法实践中运用很少,原因是线索难求、证据难寻,“而且即使定罪了,这个罪名最多就是判2年,而受贿、贪污等罪行,惩罚力度要大得多,所以办案人员往往从‘省事’的角度,就略过了。”

目前公开可见,隐瞒境外存款罪比较早的判例,来自临近香港、澳门的广东。

其一,2003至2004年,曾任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现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的马恭元案。彼时新华网及《广州日报》等媒体报道,法院审理查明,马恭元在境外有存款港币255.3万元及美金20.7万元,以当时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442万多元,他未按规定申报,隐瞒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一审,马恭元被判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5年,合并执行16年。

其二,曾任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广州市管理局局长的管学仲案。2007年5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管学仲犯贪污、挪用公款、隐瞒境外存款罪,三罪并罚,处有期徒刑4年。

其中隐瞒境外存款罪一节,是指1999年9月21日至2005年4月25日,管学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隐瞒其在香港的存款港币5928元,以及市值222万余元的股票,拒不申报。

上海市首例隐瞒境外存款案判例,是2006年年底2007年年初的张伟民案。

张伟民曾任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上海检方披露:在2005年年底,花旗银行致电上海嘉定检察院,告知张伟民欲提取存在其银行内的100万美元;同时,检方得知,张伟民已办理了组团赴美国考察的护照签证,有外逃的迹象,于是果断将其控制。

司法机关查明,张伟民以妻子潘学华的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账户,存入巨额外币存款,但未按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后来又将钱转汇至美国。

最终,法院判决,张伟明犯贪污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罪并罚,处有期徒刑20年。其中,犯隐瞒境外存款罪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随后几年,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还有曾任上海市经信委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徐绍敏,曾任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吴建文等人涉及此类犯罪。

2010年8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徐绍敏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检方随后抗诉。2011年4月,上海市二中院改判徐绍敏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1年11月,上海市一中院判处,吴建文犯受贿罪,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挪用公款罪,处无期徒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两年。

三大因素助力 近年来打击此类犯罪力度明显增加

包括最高检、北京市纪委监委等部门在内,数位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数位官员还向经济观察网记者介绍,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反腐力度的空前加大,涉及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案例也明显增多,这其中还存在几个具体的“技术因素”。

其一,对“地下钱庄”打击力度的加大,使得很多公职人员资金隐秘出境的线索被起获;其二,境外银行在面对中国内地纪检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的配合度也明显增加,这使得办案人员获取证据要比之前容易得多,也更有利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三,中国加入的各种国际合作组织,也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一些帮助。

上海,仍然是打击、披露此类犯罪最多的地区之一。

华东平案。2017年11月,上海市一中院判决,曾任上海市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虹口区副区长等职的华东平,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其中,隐瞒境外存款罪一节,是2007年3月,华东平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综合理财账户,未按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截止2016年4月,上述账户尚有存款5.09万余港元及市值325万港元的股票,共计折合人民币275.79万余元。

2018年8月,上海市高院二审,对此案维持原判。

辛继平案。2019年1月,上海市一中院判决,曾任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的辛继平,犯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其中隐瞒境外存款罪一节,是指辛继平在2000年于香港一家银行开设投资理财帐户,并先后存入港元、美元,购买港股,截至2017年7月6日辛继平被立案侦查之日,该账户余额有超过35.75万港币和4.57万美元。

戴海波案。2017年6月,上海市一中院判决曾任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的戴海波,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其中隐瞒境外存款罪一节,是指2001年4月,戴海波在香港花旗银行开设银行、股票、基金账户,未按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截止2015年3月,上述账户尚有存款38.09万港元及市值158.22万港元的股票、基金,共计折合人民币158万余元。

吴建融案。吴建融同样也曾任上海市政府副秘书,并担任过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月,上海市一中院判决,吴建融犯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其中隐瞒境外存款罪一节,为时任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的吴建融,在申报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其妻子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存款300.46万港元,折合人民币267.41万元。

十八大以后,广东省同样也有数宗案例披露。

冯永康案。2017年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曾任广东省河源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的冯永康,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暨中党案。暨中党曾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8年2月,广东韶关市法院判决,暨中党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其中隐瞒境外存款罪一节,是指2003年8月14日,暨中党妻子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澳门分行开设港币账户,并存入港币20万元;后该账户于同年9月18日存入港币95万元。以上款项用于分别购买澳门两处房产。暨中党对以上境外存款隐瞒不报。

一审后,暨中党不服上诉;2018年5月,二审广东省高院维持原判。

内地偏远省份 亦陆续披露相关案例

经济观察网记者看到,不仅仅是上海和广东这样的沿海省份,内地偏远省份,近年来也陆续披露了涉及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案件。

在内蒙古,2013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的武志忠,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其中犯隐瞒境外存款罪一节,是指武志忠隐瞒境外存款177万加拿大元、51万美元,处有期徒刑1年。

武志忠后上诉,二审内蒙古高院维持原判。

在黑龙江,2016年11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泰来县法院判决,曾任黑龙江省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销售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的乔洪山,隐瞒境外存款约53.52万美元,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乔洪山是目前公开披露的,中国唯一一个只涉及隐瞒境外存款罪而被司法追责的公职人员。

在宁夏,2019年7月,宁夏吴忠市法院,判决曾任宁夏自治区发改委主任的张八五,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其中犯隐瞒境外存款罪一节,是指张八五先后隐瞒了数额达人民币850万元和港币1298万元的境外存款。

吴忠市法院的判决还披露,办理张八五案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办通过香港内地行动联络组,调取了张八五的关系人在工银亚洲银行的开户资料及帐户明细,以及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开户的情况。

此前已有副部级干部 涉及该罪被判决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职的王滨,为副部级干部,但他并非第一个涉及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副部级官员。

曾任安徽省副省长的周春雨一案,在2019年2月,由山东省济南市中院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周春雨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内幕交易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四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其中犯隐瞒境外存款罪一节,是指周春雨违反国家规定,对陆续存放在境外银行的412万余元美金隐瞒不报。

周春雨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何兴祥,也是“中管干部”。

2021年9月,何兴祥被调查留置。2022年2月,何兴祥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何兴祥涉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隐瞒境外存款四宗罪名。2022年8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一审开庭审理。

不过截至9月19日,何兴祥案一审尚未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