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建宇
10月12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解读。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的,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介绍,条例要求经营者加强营运服务过程的管理,克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行业顽疾。针对社会普遍反映的网约车存在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不到位、准入标准不合规不严格、价格机制不透明不合理等问题,网约车经营者除了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第二十三条的特别规定:(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二)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并提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四)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五) 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根据条例,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济南明确,违反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的;(三)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出具当次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六)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的;(七)在专用通道候客时,不服从调度管理的;(八)未按照规定进入专用通道候客的;(九)不配合处理乘客投诉的;(十)未按照规定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内卫生状况良好的;(十一)车辆运营设施及车载设备损毁或者失效时从事运营活动的;(十二)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显示运营状态的标志的;(十三)从事巡游车经营时离开驾驶座位揽客的;(十四)网约车驾驶员巡游揽客、通过非网约车平台揽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