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副局长夏尔夫丁·那吉米丁通报了疫情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案例。
夏尔夫丁·那吉米丁说,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所采取的封控管控措施,自觉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市场环境和公共秩序等,都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将可能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非法囤积和利用其他手段哄抬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9月2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许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经查,许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牟取暴利,所售蔬菜、粮油等民生类物资超出正常价格40%,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公安机关已对许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他人抗拒防疫措施、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11月5日,刘某东对疫情防控政策心存不满,通过互联网发布煽动群众抗拒防疫措施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刘某东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等途径散布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如:9月28日,陈某在微信群内编造、散布涉疫情谣言,其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会上,夏尔夫丁·那吉米丁提醒广大市民:大疫当前,遵守法律法规既是约束、更是保障,守住法律法规底线就是守住公共安全红线,请大家牢记个人防疫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解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切实铸牢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防疫共同体。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惩处。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坚持守法用网、文明上网同样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疫情期间,一些人为了博取眼球、“圈粉”或者发泄负面情绪,凭个人猜想、臆测、喜好随意编造、发表虚假言论和不实信息,甚至煽动、蛊惑、裹挟他人对抗疫情防控政策,故意扰乱疫情防控公共秩序。请广大市民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多关注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理性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分清是非曲直,自觉抵制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大家的善良和同情心在网上煽动闹事,避免因疏忽大意而触碰法律底线,共同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