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四红)市场高度关注的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细则正式开启意见征求阶段。据央行官网12月14日消息,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六章,共四十六条,其中所称的“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相应运营机构,则是指经批准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金融基础设施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从主要内容来看,《办法》明确了六类金融基础设施准入与监督管理的细化安排,包括总则、设立和准入、 运营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其中在设立条件上对运营机构提出九大原则。包括要具有清晰、透明的组织结构和治理安排,具有符合规定的实缴资本,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控制度、业务规则等制度安排,以及股东信用记录良好,须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且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受到重大监管处罚等等。
运营要求上,《办法》要求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清晰、透明的治理结构和有效的问责机制,并及时对外披露;另在风险管理上,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确保能够识别、度量、监测和管理相关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规定了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相关罚则,明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以任何形式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记结算”“清算”“交易报告”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具体在处罚规则上,擅自运营金融基础设施或实质性开办、超出原业务范围开办金融基础设施业务,或伪造、变造金融基础设施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处不超过10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交易所’等金融基础设施未经批准不准设立,这条准则是近年来金融监管一贯的要求,从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开始,各类未经批准的大宗商品交易所、衍生品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已经被清理整顿,相关风险得以处置。”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金融基础设施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居于枢纽地位,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经过多年建设,我国逐步形成了为货币、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交易活动提供支持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功能比较齐全、运行整体稳健。但央行也指出,在当前国际环境错综复杂、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外部网络安全挑战不断加剧的形势下,我国金融基础设施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缺乏统筹监管的问题愈发凸显。
因此,此次起草的《办法》,旨在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总体制度框架,健全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管理,推动构建国内国际 “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在金融资产数字化的过程中,金融基础设施稳健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于百程说道,目前,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分由央行、银保监和证监会等部门批准管理,虽然各个交易所等都有规范制度,但缺少统一的监管办法,在风险防范和互联互通等方面有待加强,此次《办法》对于金融基础设施各个方面做了完整规范,且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进行了认定并提出监管要求,这也体现了金融分类监管的原则,有利于抓住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