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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不要理解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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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不要理解偏了

 

1月2日,最高法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这两个意见引发网友热议。

对“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很多网友认为不应该,“人家所以告他,就因为已经给了他宽限的日子而一直没还,所以才忍无可忍,法院再宽限三个月,他就有能力还吗?”这是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对“校园贷”失信的大学生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很多网友认为就不应还,“校园贷可以不用还,看还有没人贷款给学生?”这也是一种代表性的观点。我觉得,很多网友把法院提出的理念理解偏了。

这两种观点判断的标准是弱者和强者之间,弱者有理。这不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尽管法律看起来更多的保护弱者,但保护的是弱者应当享有的权益,而不是只要是弱者就得格外受到照顾。

比如,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急事急办,这时候,乘坐飞机和高铁是唯一选择。限制了这一唯一选择,就剥夺了他们应当享有的权益。所以,即使是已经对他们实施了限制措施,《意见》提出,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再比如校园贷的问题,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不代表可以不还钱,只要贷款没有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利息,就必须还钱。法院的考虑在于,大学生没有支付能力,没有独立财产可供还债或执行,并非恶意逃避债务。有些学生可能是确实没有别的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借贷,到期又一时无法还上,或者如果采取措施,很可能在一些学生短时间还不上钱的情况下,可能拆东墙补西墙式的还款,最后包袱越来越大,可能成为压垮学生的最后一根稻草。这并不是说可以放任一些学生任性借贷、过度消费,类似的行为,可以有学校和家长来约束,相关部门也要继续加大打击非法校园贷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