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勒工名”制度源远流长
“物勒工名”制度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早在商周时期即有在青铜器上刻记人名的现象,但此时多是标明物品的所有者,并非制作者。将制造者名字刻上器物的情况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有些器物上还出现了主造人和监造人的名字,如《殷周金文集成》所录的“十一年蔺令矛”上刻有“十一年,蔺令肖狈、下库工师臤石、冶人参所铸钴户者”的铭文,记录了令(主持者)、工师(监造者)、冶人(制作者)的名字。这种现象在变法运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的秦国也大量出现。
秦朝实现了国家统一,“物勒工名”制度也随之被进一步强化,不仅在实践中加强考核,在法律上也得以强化,这在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具体的规定,如《工律》说“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书之”。又《效律》云:“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这说明“物勒工名”制度在秦朝就以法定的形式固定下来。
汉承秦制,“物勒工名”制度的实施日臻完备,其显著标志是,这一制度已深入到官营手工业的各个方面,目前在一些铜器、漆器、铁器、骨签等出土文物上均发现有铭文,而且铭刻内容较为丰富,如1956年,在贵州清镇平坝汉墓出土的漆耳杯上题字云:“元始三年,广汉郡工官造乘舆髹丹画木黄耳棓,容一升十六籥;素工昌、休工立、上工阶、铜耳黄涂工常、画工方、丹工平、清工匡、造工忠造,护工卒史恽、守长音、丞冯掾林,守令史谭主。”铭文介绍了产品制造的时间、地点、参与制造和监督人员的名单。这说明,在汉代,“物勒工名”制度已经相当成熟。
唐朝在承袭前代“物勒工名”制度的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了丰富和发展。一方面,政府为了确保官营手工业技术领域后继有人,对手工业实行工匠征集制度,为工匠设立“匠籍”,子弟要世袭匠籍。另一方面,政府把“物勒工名”制度和工匠的培养考核结合起来,如《新唐书·百官志》记载:“细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矟之工,二年;……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这一材料说明唐代对属于“细镂之工”的金银工匠及金银器制造,从工匠技艺的培训,到产品的制造、管理等方面均有一套严格的制度。由于政府注重对工匠的培训与考核,唐代涌现出了一批技艺精湛的工匠或工匠家族。如曾参与建造昭陵、翠微宫、玉华宫等大型工程的阎立德,便是唐代杰出的建筑工程师。